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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镇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四)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