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贯彻落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尊重客观规律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从实际对象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三)坚持依法依纪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等,需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建、经济、社会事业年度计划、发展规划、就业、入学、就医、稳定、社会保障、救灾救济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问题和重要社会公共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等重要事项;
4、辖区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党委、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召开党代会、人代会的安排等重要事项;
6、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改革改制、资产变现等有关事项;
7、招商引资,集镇开发优惠政策,集镇规划修编,土地出让,重点工程立项等重要事项;
8、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9、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
10、研究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上报的文件;
11、应当提交乡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乡内设机构设置、调整、人员变动事项;
2、研究乡干部任免、推荐、调动、表彰、奖励和处分,审定干部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审定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村(居)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下届村(居)领导班子人选名单等事项;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排,包括中央、省、市、县及乡每年度列入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2、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项目资金安排,包括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2、乡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维修等)资金安排;
3、大额度预算外资金安排;
4、年终各项奖励资金的安排;
5、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决策程序
(一)决策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原则上由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分管领导或所属职能部门提出,但职能部门提出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3、关于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事先征求乡纪委的意见,再按有关要求决定任免;
4、关于财务管理工作,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实行由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财务工作的制度。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要严格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责任追究。明确大额度资金使用标准,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重大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经过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支出;
5、召开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告知参会领导。
(二)集体决策
1、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2、研究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要认真、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
4、凡属党政班子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较多的,应逐项讨论,逐项进行表决。对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必须进行逐个表决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上报;
5、形成会议记录。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三)决策执行
1、党政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由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遇有分工交叉的,可由党委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2、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四、决策监督
(一)党政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
(二)乡党政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县委报告。乡党委、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涉嫌违纪违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正确执行本意见,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相关人员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其他原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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