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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厅字〔2016〕20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公开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预算公开,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和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增强公众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及时向社会传达政府信息,引导经济社会主体作出正确预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扎实做好预算公开各项工作。推进预算公开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预决算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省及省以下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

  ——坚持权责明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各级政府预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真实准确。

  ——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政府预决算公开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等情况。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对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支出情况应当分地区公开,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包括项目名称、预算安排、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等信息;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二)部门预决算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各部门各单位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决算还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对数额变动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情况(涉密信息除外),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程信息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基层民生支出公开。

  在全面公开预决算的基础上,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基层政府负责分配专项支出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单独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分配的专项支出情况,重点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公开口径包括上级政府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资金。对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对分配到项目的财政资金,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信息。

  (五)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公开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加快预算公开进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牢固树立预算公开观念,提高对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预算公开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预算公开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预算公开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预算公开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工作;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要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公开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和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使预算公开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公开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公开情况。

  (二)完善预算公开制度,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制度,进一步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为预决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规范预算公开方式,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各地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公开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时间、方式和原则,制定预算公开具体操作规程。预算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预决算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和单位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各级保密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在公开预决算信息前,公开主体要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对于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四)密切关注社会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主动回应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五)完善考核机制,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公开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动态掌握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公开情况,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部门预算公开情况纳入预算绩效考评范围。对未按规定对有关预决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