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22号)要求,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就相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10元提高到400元,学生和儿童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提高到270元。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240元。
各类人群中央财政、省财政、县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学生、学龄前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县财政补助43元,个人缴纳30元。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县财政补助115元,个人缴纳38元。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县财政补助135元,个人缴纳38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 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13元,个人缴纳60元。
5.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县财政补助43元,个人缴纳16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再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将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5万元提高到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1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不同比例支付。
三、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资金来源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从居民缴费中提取(不单独缴费),建立大额补充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报销比例80%,支付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管理方式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相同,统一由一家单位管理和经办。
四、其他事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不变,仍按(镇政发〔2008〕26号)文件执行。
此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其中,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驻镇中省市直单位。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