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13-16140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13-16140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17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赉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7

 

 

 

镇赉县地震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使我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白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积极应对;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部署、调度与指挥协调。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如发生破坏性地震,办公地点可临时设在其他安全开阔地带。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 

  员:县政府办公室、人武部、经济局、发改局、粮商局(侨务外事办)、住建局、安监局、民政局、畜牧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台、国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环保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物价局、消防支队、公路段、自来水供应站、镇赉火车站、中国移动镇赉分公司、中国联通镇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县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政府和驻地部队以及有关部门实施紧急支援。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公安等部门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根据县政府决定,向新闻宣传等部门授权发布震情、灾情信息。

7)负责震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的指挥等。

8)协调跨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9)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震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迅速到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集合,指挥部办事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2.1 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济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经县政府批准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县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中央、省、市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6.负责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指挥部各类文件,编印审核简报,承办指挥长、副指挥长召集的各种会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县地震局负责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办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检测、处理、传递和存储;负责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市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并按规定上报。县地震办对辖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与市地震局沟通,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 地震预警预防行动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预报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

3.县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

 

6.57.0

较大地震灾害

1049

 

6.06.5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5.06.0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对灾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国家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我县及周边县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县城城区有强烈震感),县地震办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要素的查询 (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45分钟内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县地震办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县地震办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核实灾情,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地震局。

4.2.3 乡(镇)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地震办。

县民政、公安、安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通讯、供电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报县地震办和县民政局。

县地震办、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在4小时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向外侨办等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地震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并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通信

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线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部门应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算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地震部门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驻镇消防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车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断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乡(镇)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县国土局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检测、控制。

县发改局、经济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域、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县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储存危险、爆炸物品的仓库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证物品不流失、不损失、不发生事故。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地震办会同市地震局加强地震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迅速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办及相关单位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县经济局、地震办、民政局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县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 保险

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县地震办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迅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县政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地震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地震办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邻省市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的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邻省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省市地震局和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镇赉火车站、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县供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住建、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县发改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驻镇武警部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县公安部门及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县粮粮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城区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援助。

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地震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县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有关组织提供的紧急救助。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县地震办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白城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县区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地震办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急办督导有关乡(镇)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地震办。

当县城和乡(镇)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乡(镇)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城中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地震办视情况上报县政府,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工作;县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区乡(镇)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并抄送县地震办,县政府把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办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运输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经济局备案。各乡(镇)场和各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县地震办备案。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大型企业和地震后易产生次生灾害的企业,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地震办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办承担。

8.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地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预案施行后,之前的预案废止。

9 附录

9.1 规范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批准人:×××

截至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震感范围

()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牲畜死伤情况。

()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运输受损等情况。

()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抄送: 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驻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