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18-0912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及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8〕8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18-0912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及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8〕8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赉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及学校

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及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及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1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三)工作目标。通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推动全县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基本达到规范要求,中小学校及在职中小学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有效减轻,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一)明确设置标准。根据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吉教联〔2018〕54号),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关于面积、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师资条件方面,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管理条件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规范学科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规范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广告内容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三)规范收退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四、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全面实施“阳光招生”,严肃中小学生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

  (二)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保证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严禁挤占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课时。任何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增加课程难度,不得随意加快教学进度,坚决杜绝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

  五、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校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教师,使师德教育入眼、入脑、入心,增强在职教师抵制有偿补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中小学校与教师签订《抵制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各中小学校要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强化执纪问责。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杜绝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要长期保持治理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对于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强大持久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要建立由县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息库和工作台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建立监管平台,并在做好办学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机构;县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及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狠抓专项治理。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吉教联〔2018〕14号)要求,切实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前期摸底排查好初步整改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逐一对标研判,建立整改台账,完善分类管理,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推进加快整改进程,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通过家长会、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长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对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