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1-08558
分  类: 社会福利;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房产住宅楼危楼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1-08558 分  类: 社会福利;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房产住宅楼危楼改造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镇赉县房产住宅楼危楼改造

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19号

 

鹤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房产住宅楼危楼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8届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房产住宅楼危楼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影响群众居住安全问题,县政府决定对经有资质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房产住宅楼(即:政府1、2号楼)实施改造。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73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镇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8〕50号),立足于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实施的原则。县城区内危楼改造参照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由县政府主导统一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区内国有土地上危楼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房屋征收办经办中心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危楼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政府1、2号D级结构危楼改造,应按照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居民异地搬迁后,合理规划利用。

  (三)坚持提高标准、让利于民的原则。做到改造与改善、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二、认定依据

  由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即: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镇赉县房产住宅楼(即:政府1、2号楼)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果为:该建筑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即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危楼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危楼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危楼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因征收危楼造成其它应当给予的补偿。

  四、安置方式

  产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即:异地产权调换现房、异地产权调换期房)。

  五、货币补偿的标准

  被改造危楼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政府组织购买服务购买商品房价格33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六、异地产权调换现(期)房标准

  (一)被改造危楼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原楼房产权证(照)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超出协议约定应回迁面积对应楼层市场价格结算。剩余面积部分按政府组织购买服务价格结算。

  (二)被改造危楼产权证(照)标注用途为营业的,按政府购买服务被改造危楼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即:6000元/㎡)折抵面积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

  (三)被改造危楼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如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用电、用水等相关纳税、缴费凭证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证明)的,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楼房,政府购买服务被改造危楼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折抵面积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连续经营4—10年(含4年)的,经营年限每减少1年,在政府购买服务被改造危楼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基础上下浮5%折抵面积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连续经营4年以下的,按政府购买服务被改造危楼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65%折抵面积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

  (四)被改造的有产权证(照)危楼内没有计入产权证(照)面积的封闭阳台,征一还一计入有产权证(照)房屋面积,一并进行异地产权调换住宅楼房。

  七、协议签订

  镇赉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改造产权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八、签订期限

  危楼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以危楼改造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本方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危楼改造产权人同意按本方案补偿标准,可随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书。

  九、产权调换分配方式

  危楼改造产权人选择异地现(期)房产权调换的,选房分两步:第一步按照选房审核先后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照顺序号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进入房源大厅选房。

  危楼改造产权人在房源大厅现场选房完毕后,经危楼改造产权人确认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后,危楼改造产权人签订《房号确认书》。

  十、时间及地点

  危楼改造具体分配时间及地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电话通知为准。

  十一、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以产权证(照)为准,给付危楼改造产权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每户1000元、营业每户20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因危楼改造产生临时过渡期的,面积以产权证(照)或认定面积为准,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给付;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付。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付。危楼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给付其它临时过渡期发生的费用。

  2.危楼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回迁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双倍给付至回迁安置之日止。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因危楼改造实际造成非住宅楼房停产停业的,以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人数为准,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三个月;逾期回迁安置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两个月给付一个月至回迁入住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付停产停业补助费。

  (四)装修补偿费。

  本方案规定的异地现(期)房均为毛坯房,危楼改造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楼房,实际产权调换楼房超过应回迁安置面积的,以应回迁安置面积为准,按200元/㎡的标准在办理回迁入住手续时给付一次性装修费;实际产权调换楼房后剩余面积的,以实际产权调换楼房面积为准,按200元/㎡的标准在办理回迁入住手续时给付一次性装修费。选择货币补偿不再支付装修补偿费。

  十二、奖励政策

  凡依法认定为危楼的,在镇赉县人民政府危楼改造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达成协议的,给予每户危楼改造产权人3000元人民币作为签约奖励;在《搬家交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给予每户危楼改造产权人2000元人民币作为搬家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搬家交房的,不再享受签约奖励和搬家奖励。危楼改造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只享受3000元人民币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与搬家奖励以产权证(照)为准,一个产权证(照)为一户。

  十三、保障政策

  危楼产权人是低保户或残疾人的,在镇赉县人民政府发布危楼改造公告之日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如选择货币补偿,原改造危楼货币补偿金额(不含一次性搬家费、从业人员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奖励)上浮20%后给予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换,附属物补偿金额上浮20%后给予补偿安置。

  十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一本危楼产权证只能享受一次本方案中的补偿优惠政策。

  (二)危楼改造的无证车库、库房、车间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无证仓房按每平方米400元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其它应该补偿的附属物,参照我县棚户区改造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危楼产权人未在县政府危楼改造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税费政策执行。

  (五)在危楼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

  十五、责任及义务

  (一)签订危楼改造安置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镇赉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两证丢失的需按法律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危楼改造产权人承担。危楼改造产权人在办理回迁入住时,须持协议书、搬家交房验收单,方可领取相关安置补偿费用。

  (二)危楼改造产权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面积测量、评估资料核对等工作。危楼改造产权人不配合危楼改造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危楼改造产权人自行承担。

  (三)危楼改造产权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工作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书、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在签订协议时,其产权人必须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由其委托代理人持有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人已故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协议限定交房时间内,危楼改造产权人应与房屋验收工作组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改造危楼的钥匙。

  (六)危楼改造产权人在搬迁过程中不得损坏、拆除房屋固有设施及院内附属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七)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改造危楼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被改造危楼有抵押、扣押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八)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规划及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产权人不明的危楼,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后,报请镇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危楼改造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公证机关对被改造危楼现状予以保全,按危楼改造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十)在危楼改造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谩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它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危楼改造产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依法强制执行

  在危楼改造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镇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危楼改造产权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县政府按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七、其他情况

  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根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由镇赉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偿。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镇赉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本方案由镇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