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2-0033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5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2-0033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5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1〕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镇赉县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

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镇赉县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第18届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

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服发组〔2021〕2号)精神,为推动优势企业扎根吉林做大做强,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群,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促进镇赉县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支持加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鼓励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

  (一)对总部在外省的非法人企业在镇赉县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的,镇赉县可在企业入库入统后的次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连续5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适当奖励;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在次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 万元奖励。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注销或变更为非法人企业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总部在外省的非法人企业在镇赉县转成服务业法人企业,自建办公用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 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竣工后分3年给予不超过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分5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在注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收费按规定予以免除。对新成立的企业在供热、供水、供电、市政管理等方面均按原非法人企业既有标准执行,不增加企业负担。(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先纳入政府消费券促销活动企业名录,优先纳入全县统筹开展促销活动,优先在消费促进方面给予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责任部门:县商务局)

  二、强化“小升规”企业培育

  (五)对首次升规上限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镇赉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月度升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可再增加奖励1万元,也可对升规上限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对在库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规上”“限上”标准2倍、3倍及以上的,可由镇赉县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不超过3万元的晋档奖励,由低档晋到高档的,可给予补差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的,可再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个转企”支持力度

  (七)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或成立满2年且纳税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个转企”服务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转企”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个转企”的会员不足25 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支持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化贷款审核程序,创新还款方式,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银行机构为“个转企”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镇赉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引进总部企业

  (十)满足下述4项条件的法人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镇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镇赉县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固定在本省范围内不另行变更,不改变在本县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企业(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及其驻镇子公司、分支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2000万元以上(镇赉县按80%标准执行),且省外分支机构或省外子公司不少于2家(控股母公司符合条件的,只认定母公司)。对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还可以通过“一事一议”进行认定。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对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在竞得土地上建设总部办公用房的,可由市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分5年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自企业在吉林省注册成立5年内,各市县可结合企业综合贡献,给予适当奖励。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撤销认定资格,退回所得补助。(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新迁入我县的外省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镇赉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落户奖励,引进企业为上一年度“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的,奖励标准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落户镇赉县的外省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可由镇赉县给予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提高10亿元,可再奖励20万元,依此递增。总部企业自落户之日次年起连续3年,总部企业高管(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监事长或相当层次人员,不超过10人)可享受生活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该高管当年度缴纳的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的50%。(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管人才,经人才分类评定后,对符合人才政策2.0版支持范围的,可按规定给予安家补贴等政策待遇,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购房政策。其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以公办学校为主,妥善安置;符合我省人才政策的,由镇赉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其子女入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主动服务”的原则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一二产转三产

  (十五)从一二产中非核心业务剥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镇赉县可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等实际情况,在企业入库入统后,连续5年给予一定奖励。新办企业与主体企业合并计算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市县所得部分可由同级政府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主辅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分离后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县税务局)

  (十七)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保障

  (十八)镇赉县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和服务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县直相关部门应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省级现有政策和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受奖励企业5年内发生实质变更的,应进行严格核查。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外,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对新增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统计部门对其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及时开展“一对一”业务指导,助力新注册成立企业迅速掌握统计数据上报流程、降低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人员业务培训成本。(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二十一)县发改部门统筹负责,由符合条件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年度兑现奖励,地方综合贡献数量较大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也可以按季度兑现。本政策条款奖励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所得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镇赉县留存部分。新注册、新引进或新剥离的企业是指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本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