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2-0173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2-0173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镇赉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渔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镇赉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清单》内容进行履职尽责,切实抓好本地、本部门(单位)及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一、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中,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执照。

  (五)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六)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本单位、本行业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每年向县消防救援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消防救援委员会报告。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县消防救援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消防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组织制定消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研判全县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三)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各成员单位除要履行好共同职责外;还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以下主要职责:

  (一) 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查处消防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按照职权整治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程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燃气管理职责: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燃气安全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时,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相关技术处置工作。人防工程职责: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监督国有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国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县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县消防救援大队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管辖权限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五)县教育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属院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规划,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内容。科学技术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地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将重大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七)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大型宗教活动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落实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将消防安全纳入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统筹安排。

  (八)县民政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福利、救助管理、婚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九)县司法局: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审查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草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十)县财政局:按照管辖权限健全、执行、落实支持消防工作的财税政策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规定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十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评价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救援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火灾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管辖权限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在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按照管辖权限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特殊灭火救援现场的空气监测,为灭火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四)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五)县水利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水源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时将重大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决策依据,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十六)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指导、督促农村生产经营性自建房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督促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火灾风险防范和火灾隐患整改。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导屠宰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县商务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14户大型商场、超市、1户正阳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粮食储备职责: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消防监管责任。

  (十八)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图书馆、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剧院、文化馆(站)、娱乐场所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体育管理工作: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文物管理工作: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消防安全检查、督察工作。协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县卫健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卫生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火灾风险防范措施。开展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属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管辖权限督促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二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满足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三)县委宣传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广播影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二十四)县畜牧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管辖权限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五)县政务服务局:按照管辖权限在实施“数字吉林”建设时,统筹推进消防大数据、智慧消防建设,指导协调行业部门推动消防工作数据的汇聚、共享。将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

  (二十六)县供电公司(供电中心):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电力客户执行供用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客户严格遵守国家电力技术标准,落实电力客户的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供电技术,引导电力客户安全规范用电。

  (二十七)县气象局: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消防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十八)县林草局: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范围内林业、草原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县邮政分公司: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寄递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县总工会:按照管辖权限参与职工消防培训和教育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消防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三十一)各乡(镇)场、街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三十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其他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