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3-0292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赉县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后续经营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3-0292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31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赉县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后续经营管理的意见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1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镇赉县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
后续经营管理的意见
镇政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和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乡振联〔2021〕20号)要求,为加强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最大化发挥扶贫资金效益,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安全稳定、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镇赉县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暂行办法》(镇农组〔2022〕3号)中关于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后续经营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产业类项目,包括用上述资金购买畜禽、花卉、苗木等和以资金投入实施的项目。
  第二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管理,经营方式包括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需经项目实施主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未经项目实施主体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应坚持“谁实施、谁监管;谁主体、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在每个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经营方需将投入的专项资金全额返还给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原渠道返回县级财政。有意愿继续合作的经营主体,应重新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实施主体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估组,围绕合作企业(合作社、个人)经营现状、合作项目市场预期、风险防控(抵押物是否具备有效执行力、是否达到规定抵押比例等)开展可行性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认该项目实施无风险,项目实施主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重新履行立项和资金申请手续,重新签订协议后组织实施。再实施的合作经营非固定资产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经营各方应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经营方式、利益联结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违约责任等。
  第五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全覆盖,参与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经营的企业、合作社、个人应提供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收益额之和的150%有效固定资产进行抵押,或以权属明晰的等价值可执行类标的物(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有价证券、定期存款单)担保,以保障专项资金安全和专项资金收益如期兑付。抵押物要履行资产评估、办理他项权证或备案等程序和手续。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经营方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鼓励采取购买保险的方式,抵御自然灾害、市场变动等风险。
  第六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项目,年收益率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七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类项目要从严管控,对于正在实施的跨年度项目,实施主体应每年组织一次保值检查,经营物物值模糊、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物、后续风险较大的项目,要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消除风险的,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终止后,经营方必须全额返还投入的专项资金。如不能及时返还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与经营方协商还款期限,签订还款协议。在全额返还专项资金前期间内,经营方应按约定的资金收益率继续缴纳资金收益。
  第八条  合作经营类非固定资产类项目经营方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项目收益时,经营方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项目实施主体依法依规拍卖其抵押资产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用于偿还专项资金。
  第九条  本意见如与《镇赉县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暂行办法》(镇农组〔2022〕3号)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