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
保留、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镇政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渔场、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01号)和《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白司发〔2023〕17号)要求,县政府责成县司法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对《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8〕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91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赉县民营经济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7〕24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2022年12月31日前以县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镇赉县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2.镇赉县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3.镇赉县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镇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