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4-02452
分  类: 社会事务;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4-02452 分  类: 社会事务;社会福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镇赉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
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
公建民营试点工作方案
  依据《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2020〕52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52号)要求,为解决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民营资本,不断提升我县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试点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公建民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深化改革、综合施策,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背景
  目前,我县共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5.18万人,占全县总人口18.5%。其中,老年认知障碍患者约占6%,轻度认知障碍(MCI)约占9%。按照逐年7%的老年人增长率计算,预计全县每年约有3500人步入老龄化,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从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运营管理情况看,存在如下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条件有限,供养老人入住率较低。我县现有11家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总设计床位527张,现入住老人111人,入住率仅为21%。全县约3000名老年认知障碍患者基本上都散养在家,给供养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生活负担。
  (二)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亟需改进。因受土地资产等条件限制,从2007年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取消了11个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聘用的负责人根本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也无法承担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管理运营的主体责任。且我县多数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得都比较早,消防设施配套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支持鼓励发展公建民营、医养结合、区域性社会化养老。具体如下:
  (一)关于老年人照料服务方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7号)。
  (二)关于医养结合方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
  (三)关于放开养老服务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方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四)关于养老机构和农村福利院改革方面,出台了《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2〕12号)。
  综上,实施公建民营,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本不仅有利于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转型升级,为困境老年人社会化就近养老创造了条件,也为逐步实现区域性社会化养老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公有属性不变。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公建民营后要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确保该机构所在区域内特困供养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优先为低收入老人和残疾人中的失能半失能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二)坚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财产国有性质不变。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现有政策不变。实施公建民营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仍然继续按照《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及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特困供养相关政策。
  (四)坚持乡(镇)主管、民政局业务指导监督不变。实施公建民营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的管理主体依然是属地乡(镇)政府,民政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有效监管。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实施主体。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所有权方(属地乡镇政府)是具体组织实施公建民营的主体。所有权方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制定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经征求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核后实施。
  (二)明确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明确招标方式。公建民营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运营方,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委托等其他方式选择运营商。
  (四)试点运行模式。以我县现有的11家农村社会福利中心为载体,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委托等方式,选定1家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进行市场化合作,以此解决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法人主体不明确、消防安全设施不完善、服务功能少质量不高等问题,同时在推进医养结合、康养结合并逐步实现区域性社会化养老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五、合同管理
  (一)实施公建民营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该福利中心所有权方及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对运营方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推进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合同期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可根据运营实绩,延长运营年限。所有权方应当以床位规模为测算依据,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保障对象收住情况、承租年限、机构登记性质、社会主体合理的经营回报等因素收取风险保证金及租金,资金管理按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由运营方以押金的形式一次性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四)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更新的设施设备归所有权方所有。
  (五)运营方应根据政府供养对象现状及预测,预留一定数量的托底保障性床位,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不得向政府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六)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六、退出和监管机制
  (一)合同期未满,运营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与所有权方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前60天内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说明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并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良好的运营方,可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所有权方和监管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租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发布虚假广告或涉嫌非法集资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8.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七、政策保障
  (一)政府应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确保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公建民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
  (三)公建民营机构不享受各级财政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在合作运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公建民营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床位享受运营补贴。
  (四)公建民营机构对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实行市场定价。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使用押金从事任何风险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