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2220821786824369E/2024-05775
分  类: 机构职能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标      题: 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索引号: 12220821786824369E/2024-05775 分  类: 机构职能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08日
标  题: 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基本概况及其职能

  一、基本概况

  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坐落于镇赉县镇赉镇永安东路766号。负责人:孟曲。咨询电话是0436-7232678。镇赉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现有行政编制7个。领导职数3人,其中党组书记1人、局长1人、副局长1人,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机关设2个内设机构:综合科(公共资源交易科、政务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科)、营商环境服务和督查考评科(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大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科)。直属事业单位2个:镇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许占生,联系电话是0436-7232678,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镇赉县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负责人:于娜,联系电话是0436-7881890,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二、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统筹推进数字镇赉、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相关任务,统筹推进全县数字化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全县数字化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协调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三)协调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

  (四)组织拟订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五)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六)协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七)协调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技攻关。

  (八)统筹推进大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在具体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中,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订相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协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协调组织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和监管工作。负责数据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统筹推进全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建立数字监管体系。

  (十一)负责县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办理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运行、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导街道(乡镇)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规范运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运维和集约化工作。

  (十三)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及规模(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省、市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和核准;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拟订县本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全县营商环境建设的措施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建立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街道(乡镇)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五)牵头负责全县接诉即办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