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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标      题: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索引号: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标  题: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局领导、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局法制科。

  (一)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负责人,对全局行政执法行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副局长对分管工作及分管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领导、审核、检查责任,对其出现的执法过错负有领导责任; 

  (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有组织起草、协调、送审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直接的领导、组织、审核、督查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执法过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四)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具体执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有关纠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检查、取证、草拟处理意见、整理案卷、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等工作;

  (五)局法制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执法犯法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立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1.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

  2.持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送相关部门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其他人员使用的;

  2.涂改、冒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3.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给行政相对人、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建立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二)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4.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建立实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减少权力寻租,进一步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依法监管。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全面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科学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杜绝过度执法、选择执法和执法扰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时限,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阳光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阳光公开”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建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引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集体讨论组由住建局主要领导、法制科分管领导、涉案分管领导、法制科负责人、涉案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四)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由住建局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2.涉案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3.参会成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参会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5.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卷讨论记录上签名,并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整理归档;

  6.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法制科会同法律顾问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建立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应当自行政处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行政处罚公开的内容,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结果等;

  (三)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科室(单位)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101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