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0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索引号: |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0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局领导、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局法制科。
(一)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负责人,对全局行政执法行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副局长对分管工作及分管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领导、审核、检查责任,对其出现的执法过错负有领导责任;
(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业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负有组织起草、协调、送审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直接的领导、组织、审核、督查的责任,对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执法过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四)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对具体执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有关纠纷、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检查、取证、草拟处理意见、整理案卷、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监督处罚决定的执行等工作;
(五)局法制科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执法犯法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做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立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执法权。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1.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者拒绝出示执法证件;
2.持未经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送相关部门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其他人员使用的;
2.涂改、冒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3.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给行政相对人、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建立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二)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4.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建立实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减少权力寻租,进一步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依法监管。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方式的检查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全面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科学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杜绝过度执法、选择执法和执法扰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时限,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三)阳光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阳光公开”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建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障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引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集体讨论组由住建局主要领导、法制科分管领导、涉案分管领导、法制科负责人、涉案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四)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会议由住建局主要领导或由主要领导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
2.涉案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3.参会成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4.参会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5.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卷讨论记录上签名,并由案件承办科室(单位)整理归档;
6.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7.法制科会同法律顾问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建立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应当自行政处罚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行政处罚公开的内容,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结果等;
(三)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科室(单位)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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