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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1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标      题: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索引号: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1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标  题: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执法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确保规范用车、行车安全,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结合城管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执法车辆在工作中由城管大队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执法车辆实行专人登记管理。上班时使用执法车辆,要填写《执法车辆领取登记表》,下班时,要将执法车辆送回单位停放,并填写《执法车辆入库登记表》。

  第三条使用执法车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执法车辆。

  (二)严禁将执法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三)严禁非执法任务或人员使用执法车辆(不含协管人员)。

  (四)严禁执法用车私自安装警用灯具和警报器。

  (五)严禁酒后驾驶执法车辆。

  (六)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娱乐场所等非执法区域(正常工作除外)。

  (七)严禁公车私用或参加各种宴会等活动。

  (八)严禁闯红灯、闯单行线、超速驾驶、越线行驶、强行超车、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九)严禁未经大队领导批准,执法车辆私自出城。

  (十)严禁违反其他执法用车行为。

  第四条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消除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车辆要及时清洗,保持车内外干净。

  第五条工作时间执法车辆发生造成被盗、损坏的,损失费用全部由所在城管大队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101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相关制度予以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