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6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索引号: |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6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依据中央、省、市、县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强化对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在职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本规定中,在职党员干部指住建局全体党员干部(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三严三实”,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二)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村(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各项规定,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四)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四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严禁在家中或在未经组织允许的其它场所进行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公务接待或接受有可能影响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二)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不得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务变动、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时机大摆宴席、收受礼品、借机敛财。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不准酒后驾车。
(五)严禁参与黄、赌、毒和各种迷信活动,严禁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不得私自参加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游行、集会、示威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六)严禁家庭暴力,严禁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七)严禁在社会交往中作出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形象的言论和举止行为,不得作出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八)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公款消费搞亲情会、老乡会、战友会、同学会等,不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不搞小动作,不告黑状。
(九)所有在职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十)不得参加其他违反社会道德和不廉洁的活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实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把普通职工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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