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中共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警示教育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索引号: | 11220821013599825F/2020-1266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标 题: | 中共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警示教育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9日 |
中共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警示教育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局党组警示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警示教育课,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依托“三会一课”制度,把警示教育作为基本内容,长期坚持学习。
第三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上,把有关情况进行汇报并结合存在问题作出深刻检查,接受其他同志监督。未发生违纪违法现象的领导干部也要作出说明。
第四条 本系统内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局党组作出处分决定后,发案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
第五条 每年定期集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至少1次或因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同时积极组织参与上级开展的各项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4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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