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制度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制度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自然资源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自然资源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三)熟悉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草拟、修改、审核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我局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草拟、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协助做好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对我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机关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
(四)参与我局行政决策、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自然资源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二)及时准确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积极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
七、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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