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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决定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公示主体

镇赉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二、公示内容

镇赉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2、实施主体:镇赉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权限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县矿产、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的监督检查,督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五)执法结果

包括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公示方式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门户网站公示。将镇赉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信息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刊登。

(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执法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办公场所公示。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四)依申请公示。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五)其他方式公示。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示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四、完善制度

为保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效果,要进一步完善以下相关配套制度。

(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具体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确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

(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并将执法职责具体分解到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明确责任,便于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执法公示制度落到实处,特成立执法公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蔡瑞洪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林春龙    副局长

   员:李 闯     法规监察科负责人

        胡晓强   执法科负责人

        张海涛   确权登记科责任人

        鹿       耕地保护科负责人

        张科峰     规划科负责人

        康胜利     土地利用科负责人

王立军   矿产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我县自然资源领域发生的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协调解决案件立案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成员如有变化,由相关职务接任人员自然接替。

(二)加强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总结推广经验,注重解决问题,督促指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工作。要加强对执法监察大队的指导,以保证执法监察大队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上的合法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统一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建立和推进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建立和推进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健全、公示不到位、不及时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