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1870/2024-01347
分  类: 机构职能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标      题: 关于修订《镇赉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司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索引号: 112208210136001870/2024-01347 分  类: 机构职能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标  题: 关于修订《镇赉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司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关于修订《镇赉县人民调解
  “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司发〔2024〕 7号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镇赉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工作机制,镇赉县司法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镇赉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实施细则》(镇司发[2022]15号)文件进行修订补充。现将修订后的《镇赉县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级调解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镇赉县司法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人民调解
  “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2024年3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补贴,按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确定。
  第三条  县司法局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予以罢免或解聘。是辅警调解员的,要通报县公安局。
  第四条  成立“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人民调解案件评审组。
  组  长:周  锋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 刘  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大勇  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巨宁  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姚立军  县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 许志慧  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长
       王  平  县司法局法援中心主任
       白  威  县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队长 
       刘庆庆  县司法局财务室科员
       王雅芝  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律师
  评审组负责审定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补贴划分标准。
  第五条  案件划分标准
  1、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口头协议类纠纷: 
  案情清楚,纠纷情况简单明了,经人民调解员口头调解即可化解的矛盾纠纷,不需制作调解卷宗,履行完毕后由调解员填报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并记录备案的矛盾纠纷。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事前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员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在开展排查中发现的、尚未反映到各级组织或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和村委会(或调委会)出具证明,确认系人民调解员在矛盾初始阶段及时主动介入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达成书面协议形成卷宗的纠纷案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普通矛盾纠纷:
  (1)纠纷事实存在一定争议、调解有一定难度;
  (2)涉案标的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纠纷人数10人以内; 
  (3)普通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赔偿、土地承包等常见多发性纠纷。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矛盾纠纷: 
  (1)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不清,调解难度较大;
  (2)涉案标的额10000元以上,纠纷人数10人以下;
  (3)涉案标的额10000元以下,纠纷人数10人以上;
  (4)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周期性长的民事纠纷;
  (5)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跨县区的矛盾纠纷;
  (6)乡镇政府或信访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
  (7)经三调联动调解的纠纷;
  (8)其它复杂性纠纷。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疑难纠纷:
  (1)矛盾纠纷非常复杂,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调解极其困难;
  (2)纠纷标的额高于50000元且涉案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
  (3)已经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案件;
  (4)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5)确定为到市、去省、进京集体上访的纠纷案件;
  (6)上级党委政府挂牌督办或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7)其它重大纠纷。 
  第六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的跨地域纠纷,由首先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所属调解委员会受理并承担主要调解,其它调解委员会配合调解。调解卷宗由主要调解的调解委员会报送。 
  第七条  由多人参与调解的,补贴发放给立案牵头人,由立案牵头人按参与调解的人数和发挥作用对补贴进行分配。存在异议的,由评审组确定。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补贴经费的审核,定期发放。
  第九条 复杂性纠纷和疑难性纠纷由局评审组确定案件补贴标准,其它类型纠纷如有需要可由评审组划分补贴标准。
  第十条  发放补贴条件: 
  (一)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纠纷; 
  (二)调解主体合法; 
  (三)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规范; 
  (四)调解文书制作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    间、地点明确,电话号码准确; 
  3、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指印、印章规范。
  第十一条 各司法所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件真实性和卷宗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核,并对纠纷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确定后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明细表》,如有复杂或重大疑难纠纷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申请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公管科。公管科通过电话回访、数据核对等形式对所有卷宗按比例进行抽查后,报请评审组审定。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未如实汇报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有意欺瞒的;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完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根据案件评审结果,由财务室统一发到调解员银行卡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明细表由财务室入账,以备上级检查。    
  第十四条 公管科对发放案件补贴的卷宗,要统一存档备案,如确需使用卷宗的,应当履行借阅手续后方可提取,用毕及时归还存档。如借阅案卷丢失由丢失案卷的人负责补全。
  第十五条 要通过调阅卷宗、约谈调解员、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资金领取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虚报案件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对补贴领取发放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司法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镇司发[2022]1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