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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0489/2024-04227
分  类: 涉农补贴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标      题: 镇赉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镇财字〔2024〕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索引号: 112208210136000489/2024-04227 分  类: 涉农补贴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标  题: 镇赉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镇财字〔2024〕7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镇赉县2024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镇财字〔202470

    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吉林省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吉财粮[2023]487号)、《关于下达2024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的通知》(吉财粮指[2024]198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稻谷生产者补贴按种植面积实行公平补贴,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落实。省里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全省补贴实施方案,核定县补贴总额,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及补贴资金管理等原则;县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省补贴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确定本地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落实补贴政策。

  (二)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贴额度。

    县补贴额度的确定,县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确定对本地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额度。补贴资金要全部用于稻谷相关支出。

    (二)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范围内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稻谷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乡(镇)场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种植面积(包括水稻和旱稻)。具体包括土地确权面积、二轮承包面积和其他通过合法程序和手续获得的耕地等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根据省里下达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内稻谷生产者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确定本县的稻谷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1.实行专户管理。稻谷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

    2.实行公示制度。对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完善补贴信息档案,充分利用此前财政粮食直补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3.规范发放管理。要充分利用原粮食直补工作基础,乡镇财政所、农场财务部门通过“一折通(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稻谷生产者,严禁发放现金。禁止集体代领“一折通”、“一卡通”,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三、工作要求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县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测算补贴标准,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稻谷种植面积统计、核定的统一部署工作,以及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部署各相关乡(镇)场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核实等工作。

    各乡(镇)场负责本区域内稻谷生产者政策具体落实工作,组织稻谷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汇总、上报工作。稻谷补贴面积统计报表数据从村(组)起报,上报到各乡(镇)场,由各乡(镇)场负责做好当地稻谷补贴面积的核查和认定工作,并将核查认定后统计报表数据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再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向财政局提供审核意见,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审核意见以及补贴标准按程序拨付资金。乡(镇)场要在8月7日前完成数据统计核查认定上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在8月20日前完成稻谷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补贴面积汇总表于8月22日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8月末(或省财政厅规定放日期)前,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给稻谷生产者,具体发放时间以省财政厅通知要求为准。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部署各相关乡(镇)场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责任追究

    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各乡(镇)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及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实事求是地填报稻谷种植面积报表,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及申报单位负责。如发现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情况,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各相关乡(镇)、场主要领导、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由相关责任人员自行承担,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印发《镇赉县2023年稻谷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镇财农联【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1、稻谷种植面积花名册

附表2、稻谷种植面积统计表

附表3、稻谷种植面积汇总表(乡、镇、农场)

附表4、稻谷种植面积公示榜

镇赉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