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和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
(二)对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拟作出没收财物、设备、工具等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拟作出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撤销的案件;
(五)建议罚没款在5万以下,案件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或者案件审核机构认为案情特殊、复杂、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
(六)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条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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