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持有相关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
(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材料;
(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
(10)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吉人社联﹝2021﹞83号)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息及贴息标准
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四)申领流程
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及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
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机构
镇赉县就业服务局
(六)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就组〔20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