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0136001795/2025-01489 |
分 类: | 环境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7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索引号: | 112208210136001795/2025-01489 | 分 类: | 环境监管执法 ; 公告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7日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5日 |
白环罚〔2024〕ZL0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春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20821MA17EQ9850
地址/住址:白城市镇赉县团结东路北(双峰农机院内)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9.7米,在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规定“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米”要求的情况下开展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导致检验结果不真实。在违规检测期间共计检测车辆两台(车牌号分别为吉GSG152、蒙FJV669,违法所得69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车间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9.7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现场照片》4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车间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为9.7米);《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1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收款证明》2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检测期间收款金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事项);《员工人数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佳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济承受度)《执法资格证明》1份(调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之规定。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参考《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第19项,“个性裁量基准: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2、地区差异0”之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参考《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玖拾元整(690元)。
共计罚没金额壹拾万零陆佰玖拾元整(1006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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