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8210136001795/2025-06542 |
| 分 类: | 环境监管执法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2025〕ZL004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9日 |
| 索引号: | 112208210136001795/2025-06542 | 分 类: | 环境监管执法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2025〕ZL00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2月19日 |
白环罚〔2025〕ZL00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胜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220821MA1707506W
地址/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工农北街消防队北200米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5月23日,在检测车辆吉G55533时,扭矩和发动机转速出现逐秒降低情况,在99秒至133秒之间出现陡降现象,扭矩由1842N降至88N,发动机转速由1304降至591。NOX检测在71秒到86秒之间,99秒至133秒之间出现陡降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之规定。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共计收费3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证明内容: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检车过程中未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证明内容: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
3、《现场照片》5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证明内容: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车间正在检车;视频截图“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车间正在为“吉G55533”的柴油车检车;该车辆的扭矩检测曲线、发动机转速曲线、NOX检测曲线在99秒至113秒均出现陡降情况);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 - 2018)中B.2.3.2.4条款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证明内容:“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之规定);
5、《检测报告》1份(提供单位: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车牌号为“吉G55533”的柴油车在2024年的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是加载减速法等信息);
6、《收款证明》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9、《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镇赉县睿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济承受度);
10、《执法资格证明》1份(调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之规定。
依据《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参考《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第19项,“个性裁量基准: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2、区域影响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2、地区差异0”之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参考《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350元)。
共计罚没金额壹拾万零叁佰伍拾元整(1003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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