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8210136001795/2026-01187 |
| 分 类: | 环境监管执法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2日 |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2025〕ZL005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09日 |
| 索引号: | 112208210136001795/2026-01187 | 分 类: | 环境监管执法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2日 |
| 标 题: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 ||
| 发文字号: | 白环罚〔2025〕ZL005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09日 |
当事人名称: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MA16XHXN9B
地址:白城市镇赉县建平乡英华村中心小学校东3公里处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张艳秋、衣范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工作。经检查发现,该单位的镇赉县肉牛养殖产业扶贫基地生物有机肥项目(一期)已投入生产使用,但该项目的发酵车间目前仅安装了活性炭吸附箱,未依据环评批复要求安装配套的除臭塔,未落实环保工程在运营期应采用的臭气防治措施,没有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发酵车间内建设生物除臭塔);
2.《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时间:2025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相应的配套环保设施);
3.《现场照片》3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产运行情况,发酵车间内仅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照环评要求加装除臭塔);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1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环评要求建设环保工程项目中的发酵臭气需经除臭塔吸附后排放);
5.《关于镇赉县肉牛养殖产业扶贫基地生物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镇环建字[2019]18号1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应按要求建设除臭塔、活性炭的臭气处理装置);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授权事项);
9.《企业规模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新大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员工规模);
10.《执法资格证明》1份(调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以及参考《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8项,“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等级1、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2、地区差异0”之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75000。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