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秸秆禁烧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秸秆禁烧激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8日
吉林省秸秆禁烧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地禁止秸秆随意露天焚烧(以下简称“秸秆禁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新、争先创优的热情,全面提升秸秆禁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20号),结合我省秸秆禁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秸秆禁烧激励是指对秸秆禁烧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相关激励。
第三条 秸秆禁烧激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秸秆禁烧激励分为集体记功或嘉奖和个人补助。集体的范围为全省县处级(不含县级政府)、乡镇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体予以记三等功或嘉奖,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村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资金补助。
第五条 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集体具备下列条件的,予以记三等功或嘉奖。
(一)建立较完善的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和包保责任制,有效开展秸秆禁烧检查督导,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随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二)卫星遥感监测及省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督查中未在秸秆禁烧区内发现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三)建立并落实秸秆离田机制,较好完成秸秆禁烧区内剩余秸秆离田工作,有效消除秸秆露天焚烧隐患。
(四)着力拓宽秸秆出路,有效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五)严密组织实施秸秆限烧区计划烧除工作,未引发区域性大气严重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行政村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一)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工作制度,秸秆禁烧区内的行政村未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
(二)秸秆禁烧区内的行政村较好完成剩余秸秆离田任务,有效消除秸秆露天焚烧隐患。
(三)秸秆限烧区内的行政村严格按要求开展计划烧除工作,未引发区域性大气严重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七条 满足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县处级(不含县级政府)和乡镇级集体的记功或嘉奖,由各市(州)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满足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行政村的一线工作人员,由各市(州)审核汇总后报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复审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为每个行政村5000元。补助资金从《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的秸秆禁烧扣款中解决。
第九条 秸秆禁烧激励每年开展1次。评价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5月1日。
第十条 对在秸秆禁烧激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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