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MB1852301H/2022-03551 |
分 类: | 巩固脱贫成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镇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镇农组〔202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06日 |
索引号: | 11220821MB1852301H/2022-03551 | 分 类: | 巩固脱贫成果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 成文日期: | 2022年05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镇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镇农组〔2022〕1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5月06日 |
关于印发《镇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农组〔2022〕15号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将《镇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镇赉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安全运行,长久发挥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和《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 管护原则
第三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坚持建管并重和建管并行的原则。既要注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也要注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现建设与管护的统一。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处在村行政范围属地,村委会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的主体,应充分调动群众自建自管的积极性。
坚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的原则。鼓励各乡镇、村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探索“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农村公共设施管护模式。
第三章 权属及管护主体
第四条 按照管护原则落实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承包人管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第六条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
第八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所在行政村管理、使用和维护,行政村依法承担日常管护,可以通过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方式进行管护。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各行政村等管护主体行使监督、指导职责。对已经建成的公共设施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建立《村级公共设施登记册》,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通过发包、租赁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并实际进行经营的,由承包人、租赁人或经营者管理和维护,接受乡镇、村监督。
第四章 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县直有关部门管护职责: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委组织部、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民政局、文广旅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乡镇、村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护职责:
落实本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监督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转管护情况。
指导行政村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支持,负责制定本乡镇对村和专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对辖区内行政村基础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协调和督促的长效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乡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引进信誉良好的专业管护公司。
第十四条 行政村管护职责:
承担村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具体的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确保管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管护职责:管护人员要按照签订的管护合同认真做好公共设施的管护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取管护费用,不得破坏或擅自变卖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第五章 管护标准及方式
第十七条 村部管护标准及方式:
村部管护范围包括村部院内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爱心超市、地面、花坛、树木、宣传栏、旗杆、厕所、围墙(含铁艺围栏)、大门等。
村部管护要达到室内室外干净整洁,设施完好无损,树木绿植整齐美观。
村委会负责村部管护,指定专人或聘请专业人员经常维护,发现破损及时维修。村委会对管护情况定期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道路管护标准及方式:
道路管护范围是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无沉陷、裂缝,路肩整洁,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杂物,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良好,畅通无阻。
县道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乡(镇)配合;乡道养护与管理以乡(镇)为主、村级配合;村道养护与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县公路管理部门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供水设施管护标准及方式:
供水设施管护范围包括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供水厂房、水泵、净化、电控等设备,输配水主管、干管管网。
供水设施要达到供水厂房内外整洁干净、无杂物堆放,半径30米内无污染源,供水设备表面干净、运转正常,水质达标,供水管网通畅、无破损渗漏,冬季无冻堵现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源地保护等工作。组织成立县级维修队,负责输配水主管、干管管网维修,供水滤料再生、水泵、净化、电控等设备的维护,管理房主体维修等大修工作,保障正常供水。
县卫健局负责对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
乡镇、村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管护,定期对各水厂进行检查。
管水员负责每天对水厂进行清扫,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每天供水期间必须在岗。负责水厂冬季取暖,确保不发生冻害。定期对净化设备、水箱进行清洗,保证消毒设备运行,做好供水记录、清洗记录、精密罐滤芯更换记录,负责日常小修。
农户水表(含水闸)以下的基础设施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负责管护。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管护标准及方式:
室内卫生达到行业标准要求。药品器具摆放整齐,标志、牌匾干净、无污物和浮尘,无其它生产生活用品及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购药记录齐全。医疗器械及相关设施完好无损,药品无过期。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符合有关规定。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能够正常开展网上报销业务。
村卫生室由属地乡镇卫生院管理,具体由县卫健局聘任的村医负责管护。每天至少打扫1次卫生,发现破损及时报备、更新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 环卫设施管护标准及方式:
环卫设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设备,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桶)、运输车等。
环卫设施要达到设施、设备完好,使用正常,表面干净,垃圾箱(桶)摆放整齐。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中转站的管护,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和清洁养护。同时监督、检查各行政村的环卫设施管护情况。
行政村负责本村内垃圾箱(桶)、垃圾收集、转运车辆的管护,确定保洁员分段负责。保洁员对所有垃圾箱(桶)和垃圾收集、转运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清洁工作,发现破损及时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委员会进行更新或修复。
第二十二条 排水沟管护标准及方式:
排水沟是指村屯内道路两侧用于排除积水的明沟和暗管。
排水沟要达到排水通畅、无破损,沟内无垃圾、积水和淤泥。
村委会要组织保洁人员分段负责排水沟的清理和管护,在不上冻的季节,每个月要清理一次淤泥。如有破损村委会及时组织修缮。
第二十三条 文体设施管护标准及方式:
文体设施是指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多功能厅、村史馆、文化广场、舞台、休闲场所、健身器材、残疾人康复设施等。
文体设施要达到标识醒目、美观;地面、墙体、设备干净整洁,无破损、无垃圾杂草;设施能正常使用。
村委会对文体设施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文体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和检修。对本村配备的文体设施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路灯管护标准及方式:
路灯管护指各乡镇、村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路灯设备,包括电源开关、控制箱、路灯附属设备,以及地下电缆等。
路灯管护要达到路灯设备完好、无故障,夜间正常运行。灯杆表面油漆良好、无锈蚀、无裂缝、无污渍,未经许可严禁在路灯设备上装饰广告物。
村委会负责辖区内路灯管护,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护。每天进行1次巡检维修和清洁工作,做好巡检记录,发现破损及时更新或修复。
第二十五条 围墙管护标准及方式:
围墙管护范围包括屯内道路两侧及村屯四周的围墙(含铁艺围栏)、院门。
围墙(含铁艺围栏)管护要达到整齐美观,无乱涂乱画、无广告粘贴,无倾斜倒塌、无破损。绿篱要修剪整齐、无断档、绿篱内无垃圾杂草。墙根要清理彻底,无杂草、无杂物堆放;院门无倾斜、无破损。
围墙(含铁艺围栏)及院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户进行管护,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修复破损,村委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绿化管护标准及方式:
绿化管护范围包括村屯道路两侧、休闲广场、绿化带的苗木、花草、花坛、围栏等。
绿化管护要达到整齐美观无断档,长势良好,间隙内无垃圾、无杂草;花坛、围栏整洁无倾斜、无破损。
村委会要组织专人定期对苗木花卉修剪,适时浇水、除草、松土,防治病虫害,补栽,确保苗木成活率和存活率;花坛、围栏定期清洁,及时修复破损。
第二十七条 公厕管护标准及方式:
农村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
农村公厕全天候对外开放,内部设施、外部标志完好,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状况良好,排水、排污管道通畅。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厕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及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卫生保洁、使用开放等情况。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农村公厕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镇标识管护标准及方式:
村镇标识要达到表面整洁、无破损、无掉漆、无乱涂乱画、无广告,附近无垃圾、无杂草。
标识所属乡镇、村负责管护,定期进行清洁,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养老机构管护标准及方式:
农村养老机构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农村养老机构管护要达到干净整洁,娱乐设施、消防设施齐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热情、饮食健康,物品设施管护到位。
农村养老机构建立“县级指导、乡镇监督、村级管理、社会参与”运行管理体制,管理的主体为村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农村孝老公益岗负责入院老人的餐饮休息、文化娱乐、休闲消遣及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监督。
村委会要保证农村养老机构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拆迁的,必须先建成同样标准的场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替换,同时在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管护资金
第三十条 管护资金包括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和管护人员工资等费用。
采取多元化保障机制,在县级财政预算,县、乡、村产业项目收益分配资金等村集体收入中列支;倡导、鼓励社会资本、有识之士、热爱家乡人士等为建设美丽家乡的专项社会捐赠,按捐赠人士意愿进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教育、供水、卫生、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燃气等设施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老化破损(应由行业权属单位承担除外),可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年度改造计划,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二条 管护资金监管。县审计局定期对乡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长效管护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评估。开展运营质量和服务效果检查,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乡镇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
第三十五条 乡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的有效形式,选择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村开展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农民增强管护及受益者的责任意识。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民群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村规民约给予警告、赔偿损失、媒体曝光、列入失信名单的处理:
1.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修过程中,无任何合法理由进行擅自阻碍,或进行破坏的。
2.对已经建成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采取破坏等方式,导致该基础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营的。
3.对已经建成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采取哄抢、故意损毁、强拿硬要、任意占用、盗窃的。
4.不按县、乡、村规定履行管护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关义务,经多次劝阻,仍然不改正的。
5.其他违规、违约的行为,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或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营的。
以上行为触犯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则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拘留措施),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属地原则村委会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的主体,在管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过程中村委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国家、县、乡镇关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管护等政策故意抗拒或存在消极意识,不积极不认真履行和落实管护责任的。
2.在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时,采取弄虚作假、应付了事,导致公共设施不能形成有效长效的管理,出现严重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营的。
3.在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时,不积极正确宣传政策精神,不公平、公正落实管护责任导致群众上访的。
4.在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时,有人情关系、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约、违法行为的。
5.在履行管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过程中,有贪污、侵占、挪用等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
6.存在其他违规、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公共设施严重破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营的。
村委会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镇、村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实施办法(方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乡镇和所有行政村。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文件有抵触的部分,依据其规定。其他行业部门有单独规定的,从其规定,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反馈,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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