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疫情,即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和疑似病例、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应于2小时内,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施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不得漏报、瞒报、重报、错报。
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甲类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上报;发现暴发疫情应立即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疫情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确诊或疑似病例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传染病报告登记表、报告卡及相关记录要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注意保密。疫情管理人员应及时核对,检查漏报、迟报、错报情况,并进行校订。
全县各级各类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列入被消灭、消除或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新生儿破伤风、麻疹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按卫生部的特殊要求进行报告和管理。
镇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436-698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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