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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必尽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义务。《条例》的施行,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条例》施行前各项准备工作,现就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条例》的根本保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近及远、全面清理;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二)坚持由近及远、全面清理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坚持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总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由本部门负责编制。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部门及其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按照省属省管、市(州)属市管、县(市)属县管及上述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编制。

  二、编制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专题研究,认真编制,按时完成。一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系统化。各地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覆盖信息公开主体的全部机构,即: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地震局、气象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电监局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分类清晰,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二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要根据省里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规范要求,做到政府信息分类、编码统一规范(信息分类编码表另发),同类信息采用相同术语,为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创造便利。三要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电子化。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的作用,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建立政府信息数据库(“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软件另发),提高编制效率,降低成本,努力为今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创造条件。四要做到保质按期完成编制工作。各地各部门编制工作要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3月底前完成审定。

  三、编制程序

  (一)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按照《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清理,确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编制公开目录。对照附件二、三、四,将本部门清理后的信息归入不同类别。原则上不可缺项,确需缺项的必须以正式文件按各负其责的原则,报省、市(州)、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审定。乡镇人民政府公开目录,由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附件二并结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统一的目录规范样式。

  (三)编制公开指南。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确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按照附件一编制本部门公开指南。

  (四)审定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省级各部门(含省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复审,上报时间为2008年2月底前,联系电话:0431-82752710,82752716,电子邮箱:weiyoupan@jl.gov.cn。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经本地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市(州)政府办公厅(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复审,具体要求及时间由各市(州)另行确定。复审后的各县(市、区)、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于2008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备案。

  附件:

  附件一: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二:吉林ΧΧ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三:吉林省ΧΧΧ厅(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四:ΧΧΧ(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