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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2246/2020-14950
分  类: 户政管理工作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标      题: 镇赉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明细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索引号: 112208210136002246/2020-14950 分  类: 户政管理工作 ;  其他
发文机关: 镇赉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标  题: 镇赉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明细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镇赉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明细表
序号 公开
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 公安局户政分厅 (一)婚生婴儿登记户口
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
无《出生医学证明》且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为孩子取名,准备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常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亲子鉴定证明》或社区(村委会)证明、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二)非婚生育婴儿登记户口
非婚生育婴儿原则上随母登记落户,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母亲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手续。
母亲出走、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只能随父落户的,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或社区(村委会)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手续。
无《出生医学证明》且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出境)人员国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
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驻外使领馆不予领事认证的,可以出具加盖具有翻译资质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下同)、父母《结婚证》办理落户手续。父母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不需提供父母《结婚证》。
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回国申报户口的,新生婴儿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婴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新生婴儿父母与祖(外祖)父母亲属关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新生婴儿回大陆落户的,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港澳台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上述手续时,能够留存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留存原件或存根联;不能留存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的,留存新生婴儿父(母)签字的复印件。
(四)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办理子女出生落户的,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或社区集体户后,再办理落户手续。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子女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在家庭户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军人子女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居民的,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登记户口。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居民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也可以随子女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任意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户口,也可以随子女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2 收养、入籍等登记 收养登记 公安局户政分厅 公民个人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的,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登记证》办理落户手续。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照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落户手续。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事实收养公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申报户口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然后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公安局户政分厅  死亡注销
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死亡公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其中之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代办人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书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原件与翻译件为同一内容的《公证书》。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死亡证明办理死亡人员的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
死亡未注销户口的,社区民警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对找不到亲属或亲属拒绝签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履行公示程序,公示7天期满注销户口。法院宣告失踪注销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户口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法院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出国(出境)注销
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或获得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加盖具备翻译资质公司公章的翻译件等出国材料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注销重复户口、虚假户口,公安派出所需调查核实,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履行户口注销手续。
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等到派出所办理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骨灰存放证》、《火化证》、《墓地证》、《公证书》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服现役注销 公安局户政分厅 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往年参军入伍的,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如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户口在原籍的,原籍公安派出所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手续;户口在学校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统一提供的《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往年参军入伍的,持《军官证》或《士兵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到派出所办理。 《入伍通知书》、《军官证》、《士兵证》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迁移登记 迁出、迁入登记 公安局户政分厅  申请办理省外迁出登记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公安派出所凭《报到证》、《毕业证》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符合“三投”条件的凭结婚证、父子关系证明办理迁入。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租住房屋户口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并购房发票(收据)办理迁移手续。
《户口准迁证》《新生录取通知书》《报到证》、《毕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并购房发票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拟迁移户口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在原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公安派出所凭《报到证》、《毕业证》为其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
投靠亲属落户的,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父母《结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抚养权归属材料)、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是家庭户的,凭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孤寡老人、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社区出具的赡养、抚养证明;未满18周岁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父亲和母亲死亡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租住房屋户口迁入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并购房发票(收据)办理迁移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入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缴费6个月以上的票据(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三种以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同一市内,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拟将户口迁至父母购买房屋的,或子女的房屋父母迁入的,或夫妻关系中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单独迁入的,持房主同意说明可以独自迁入。
租住房屋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房屋租赁合同落户到社区集体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申请落户的,不受在当地居住、工作等条件限制,凭《毕业证》或《学位证》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落户。省内院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保留在学校二年或者迁入亲属家中或者迁入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省外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往届吉林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及留学归国人员已经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毕业证》即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城镇。因原籍房屋所有权变更等原因无法在原籍办理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省、市人才市场或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大、中专院校肄业(退学)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持院校开具的《肄业或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引进人才、优质人口户口迁入,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部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基础实用人才等五类高层次人才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的,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等限制,凭相关证书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其他各类技术和技能人才在全省各类城镇落户的,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等限制,凭《毕(结)业证书》或《技术技能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间,凭所在单位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博士后的配偶及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至博士后流动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
(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从事汽车修配、工程机械操作等行业超过2年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实用型人才,凭《职校(技校)毕业证书》即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从事保姆护工、餐饮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超过2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通过国家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的实用型人才,凭相应《技术、技能等级证书》即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或暂未取得《技术、技能等级证书》,但在省内从事汽车修配、工程机械操作、保姆护工、餐饮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满3年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实用型人才,凭社保缴费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即可在工作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省、市(州)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录(聘)用公务员户口迁入,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民营企业人员户口迁入,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营业执照》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落户手续。
企业招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技能人才申请落户的,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或《技术技能证书》、《单位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民营企业普通职工申请落户的,民营企业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理本人落户手续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城镇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或恢复户口手续:
(一)本人在农村有宅基地和土地;
(二)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所有;
(三)法定结婚年龄以下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的房屋为子女所有;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六)农村籍退役人员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的。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还需提供拟迁入地社(组)2/3家庭户村民代表同意。
随军家属户口迁入,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部队任职命令》或《服役年限或技术等级材料》、《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办理迁入手续。
跨市户口迁入,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省外)办理迁入手续。
迁移证件超过3个月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原签发机关收回,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
迁移手续齐全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同时提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镇赉县公安局

2020年09月0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