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依法规范、快捷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科学运行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管理
对进入交通运输局政务分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服务、“三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即:
(一)“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程序、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公开。
(二)“三制”办理:即窗口行政审批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现场核实、现场勘验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进入政务分厅快速通道或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由审批办牵头,局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参与,实行特事特办制。
(三)“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申请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所需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
二、监督范围
重点监督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一)行政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不能热情主动提供服务,找借口、理由转嫁咨询服务,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到机关相应科室问询;
(二)一次性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
(三)对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更正的,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满足受理条件的,不立即受理;
(四)在行政审批中超期审批,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五)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
(六)以权谋私、利用审批权力采用直接索要或间接暗示的方式收受贿赂或财物,对行政审批申请人吃、拿、卡、要。
三、集体讨论
(一)集体讨论项目范围:涉及交通运输发展、社会稳定、群体利益的重大事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及其他特殊事项。
(二)集体讨论必须充分发挥民主,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集体讨论必须兼顾效率和公平,不得超出规定办理时限。
(四)集体讨论采取会议形式,参加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审批办负责人、项目承办人、协办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
(五)集体讨论程序。
1.承办人受理项目申请时,对认为属于集体讨论范围的项目,不得擅自做出决定的,应及时向审批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包括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情况、存在问题、需集体讨论的理由、拟办理意见及依据等。
2.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集体讨论及集体讨论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3.集体讨论时,先由承办人介绍有关情况,与会人员对材料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规政策是否正确进行讨论,并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
4.审批办负责人集体讨论结果做出决定。
5.讨论结束后,会议记录要整理存档备查。
(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非法定理由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更改。确实存在更改理由的,需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四、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方式进行。业务科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群众监督电话(0436-7711377),群众发现问题可以向交通运输局进行举报、投诉。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审批的违法、违规、错误行为,达到及时纠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目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人员执行“八公开”、“一次性告知”等情况;
(二)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审批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人员遵守廉政制度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
本制度中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具体工作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承担具体审批工作职责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分管各科室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负责局全面工作的局长。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行政审批事项未实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
(二)行政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热情主动提供服务,找借口、理由转嫁咨询服务的;
(三)首问负责人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的;
(四)申请人材料齐全、满足受理条件,不立即受理的;
(五)超期审批,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六)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的;
(七)授意、指使、干扰行政审批人员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授意、指使、暗示行政审批申请人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
(八)以权谋私、利用审批权力采用直接索要或间接暗示的方式收受贿赂或财物,对申请人吃、拿、卡、要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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