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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  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实施。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

第九条  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新录用人员和考评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市交通局组织。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辆;处罚、处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逐级报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