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013600013N/2023-0488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08日 |
标 题: | 镇赉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08日 |
索引号: | 11220821013600013N/2023-0488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08日 |
标 题: | 镇赉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08日 |
镇赉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监管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乡(镇)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嫌违反党纪行为的审查及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
乡(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承担日常审计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 资 金 管 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
第五条 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年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乡(镇)备案。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结算的范围规定,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资金业务需转账处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符合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 机动地、册外地收入、临时收款等收取现金,必须在7日内将现金及时存入村级账户,减少现金的浮游时间,避免发生意外。村级所有的收入要及时收缴,避免集体资金发生拖欠。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公款私存。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严格禁止招待费支出。
第三章 资 产 管 理
第十条 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国家投入资金划归集体所有形成的资产(牛、羊)、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一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3.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4.购入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册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督查资产清查实施情况。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4.村集体资产在核销、报废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履行“六步工作法”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级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履行“六步工作法”后方可组织实施。
3.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4.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
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村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5.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应通过镇赉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以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防止低价发包,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 资 源 管 理
第十五条 村级资源的范围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资源。
第十六条 建立资源管理台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机动地、册外地等资源建立台账,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资源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注明资源的种类、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发包价格、发包期限、承包费收缴等情况。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林地、草原、四荒地、未利用地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发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经营,履行民主程序“六步工作法”通过。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资源发包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价发包,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村两委将拟发包资源的面积、位置、年限、价格等情况制定发包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履行“六步工作法”通过。召开会议时乡(镇)包村领导要全程参与。
2.草原、未利用地发包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包,履行“六步工作法”通过。
3.中标的承包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应通过镇赉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纳入省产权市场一体化运营组织体系,并按照其规定的“六统一”(交易规则、系统建设、信息发布、交割结算、交易鉴证、服务标准)原则运行。
第二十条 实行农村集体资源发包指导价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集体资源开展价格论证,确定不同地类指导价格。对于一年一发包的册外地和到期的长期合同册外地,地类好的,发包价格应参照本村机动地发包价格,地类一般的,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六步工作法”,议定发包价格,但不得低于镇赉县农村册外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最低发包价格。由集体或承包人投资需开发的册外地承包价格,按镇赉县农村册外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源发包指导年限。
1.机动地、小片荒、村集体原有册外地发包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 国家或者政府部门投资,通过实施土地整理、盐碱地治理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按照县里统一政策执行,原则上承包期不能超过30年。
2.草地发包期限不超过50年。
3.林地发包年限一般30-50年,最长不超过70年。
第二十二条 资源发包收费方式。
1.机动地、小片荒、村集体原有册外地发包后按发包方案及时收取承包费,承包费一年一收。国家或者政府部门投资,通过实施土地整理、盐碱地治理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承包费按照县里统一政策执行。
2.草地、林地发包后原则上按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
第二十三条 已发包的资源发生征占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按承包价格返还剩余年限承包费,不计利息,承包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已发包集体资源,原则上在承包期内不允许续包,确有特殊原因需续包的,需经乡(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资源发包要履行“六步工作法”,村级资源发包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利益,合同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发包合同要及时归档。土地整理、盐碱地治理等重大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在已经确定的项目区内施工前,禁止签订资源发包合同,并且要禁耕禁建。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属于家庭承包以外的集体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发包价格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五章 财 务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村账乡(镇)代管。在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站,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工作委托专职会计代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业务,由村报账员及时履行村级审批手续,票据经乡(镇)分管领导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上交委托的专业会计入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审批权限。
1.村级大额资金标准确定为4000元。
2.单笔支出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票据,由经手人、报账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乡(镇)分管领导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3.单笔支出在4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票据,
履行“六步工作法”,由经手人、报账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须同时由1名村“两委”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乡(镇)分管领导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
4.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先向乡镇主要领导申请,乡(镇)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执行。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记账要规范,原始凭证签章齐全,会计分录明晰正确,记账凭证填写规范,会计账簿登记完整。
第三十一条 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六步工作法”机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季度末将各项收入、支出及其他经济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要逐笔进行公开。
公开内容一式三份,张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存档各一份。张贴(7天以上)后拍照,将照片打印后存档。
第六章 审 计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县委巡察办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开展巡察,每年抽取部分村对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巡察。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依据《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对村级财务进行年度或专项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进行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三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检自查、党员群众评议、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等形式,并依托乡(镇)纪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和租赁经营等纳入镇赉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所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都需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纳入乡(镇)、村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农村集体产权是否全部纳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成交数量、金额等进行考核。
第七章 责 任 追 究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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