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1013626926Y/2023-02206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镇减办字﹝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索引号: | 11220821013626926Y/2023-02206 | 分 类: | 应急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镇赉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镇减办字﹝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8日 |
关于印发《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减办字﹝2023﹞3号
各乡(镇、场)街道,经济开发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镇赉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建立健全适合镇赉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特点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镇赉县人民政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 6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 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 588 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 号)《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436 号)《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镇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赉县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镇赉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冰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受灾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一切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迅速反应,及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3.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灾害隐患动态监管,着力消除管理盲区,提前做好防灾避灾工作,保证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做到决策科学,组织有力,抢险及时,处置有效。
1.4.4.政府主导,依靠群众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风险评估
按照我县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冰雹、低温冷冻、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从我县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趋势情况看,台风、季节性干旱、森林火灾影响较为突出。城乡低洼地段在连续降雨或强降雨期间,局部发生内涝,农作物大面积被淹、倒伏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各部门分管副县长和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业管理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中心、县供电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主要领导,指挥部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
主要职责:
(1)县减灾委为镇赉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研究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推进自然灾害救助的交流与合作;
(2)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命令,并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灾害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3)指挥、调度和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事项;
(4)研究解决灾害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2.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收集、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对受灾乡镇、街道灾情风险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受灾乡镇、街道紧急救助、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损失评估工作;
(6)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2.3 县减灾委员会专家组
县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我县自然灾害救助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我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把握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省、县相关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县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将地震信息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参与受灾乡镇、街道紧急救援;负责受灾乡镇、街道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县财政局:按规定安排、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指导受灾乡镇、街道恢复建设被毁坏的供水、供气、排水等县政基础设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城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以及城县县政道路、桥涵、河道等县政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受灾乡镇、街道建筑物的抗灾性能评估鉴定,开展灾后工程灾害调查;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乡镇、街道交通运输畅通;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预测预报农作物灾害;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县畜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畜牧业防御冰冻灾害和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协助农业农村局组织“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负责畜牧业灾情调查核实。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雨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以及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草行业灾后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恢复的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防灾减灾中加强对林草职工安全监管,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在防灾减灾中对各单位职工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指导各级林草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属地政府安排部署核实灾情的工作并统计全县林草业受灾情况。
县商务局:对受灾乡镇、街道重要生活必需品现场进行监测和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受灾乡(镇、场)街道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受灾乡(镇、场)街道,组建受灾乡(镇、场)街道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受灾乡镇、街道饮用水源等卫生状况;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
县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及处理。
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受灾乡(镇、场)街道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向县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必要时提请上级授权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现场价格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县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第一响应人”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受灾乡镇、街道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受社会捐赠。
各乡镇和街道: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
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县减灾委要求,配合做好友邻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第三章 害救助准备
3.1 制定工作预案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救灾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救灾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3.2 救助资金准备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全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各乡镇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县本级和各乡镇和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和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县政府和各乡镇和街道: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
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县减灾委要求,配合做好友邻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镇赉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县政府和各乡镇和街道: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汇总、
上报和组织应急救助工作,按照县减灾委要求,配合做好友邻区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3 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工业信息化、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相关部门做好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4)县卫生健康局对受灾乡镇、街道群众和参加救援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对受灾乡镇、街道疫情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
(5)减灾委及有关部门要组建灾害核查评估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害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以便科学准确地对灾害进行评估;
(6)各乡镇和街道要组织和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群众性的抢险队伍,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3.4 救灾物资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镇赉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类物资等;
(1)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备的物资;
(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按照上级相关质量技术标准指导各乡镇和街道储备救灾物资;按照上级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指导乡镇和街道建设并管理救灾物资储备库。统计全县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4)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县减灾委可统筹调配全县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省和市请拨救灾储备物资。
3.5 救灾装备准备
(1)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3.6 社会动员准备
(4)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5)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6)建立救灾装备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准确记录救灾装备储备更新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
3.7 社会动员准备
(1)健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环节的工作;
(2)全县性救灾捐赠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活动公告;
(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各乡镇和街道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完善非受灾乡镇、街道支援受灾乡镇、街道、轻受灾乡镇、街道支援重受灾乡镇、街道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8 通信信息准备
(1)县政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建设,承担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备份等工作;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当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加强镇赉县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和街道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9 转移安置准备
(1)预先转移:根据命令,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地将老弱(幼)病残人员和贵重物品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
(2)正式转移:根据命令除抢险、搜救留守人员外其他人员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
(3)紧急转移:当情况紧急时,听到紧急报警信号(如警报长鸣、鸣枪、红色信号弹)时,所有人员转移到指定避难场所。
3.10 避难场所准备
(1)县本级和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或开阔地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2)对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适当增加物资储备;
(3)要保障灾民的转移、住宿安排和饮用水、食品供应,要为抢险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和休息环境,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11 医疗卫生准备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灾乡镇、街道群众和参加救援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对受灾乡镇、街道疫情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保证抢险救灾现场伤员的抢救护理和受灾乡镇、街道的防疫消毒,并负责受灾乡镇、街道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
3.12 交通运输准备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调集,制定应急运输车辆调配计划,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2)县交巡警大队加强受灾乡镇、街道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3.13 科技保障准备
(1)县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编制镇赉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第四章 监测预测
4.1 预防
为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县减灾委负责统筹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预防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减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预防和非常态应急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按要求储备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的防灾减灾能力。
4.2 监测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有关职责加强灾害监测,及时会商、汇总,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4.3 预测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监测数据等,组织县政府各级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各乡镇、街道和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发布预测结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完善防范应对措施。
第五章 灾害预警
5.1 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4 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四级: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三级:预测将要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二级:预测将要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一级: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5.2 预警发布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分析评估。当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向县政府各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和社会发布。
5.3 预警响应
相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全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县减灾委主要领导报告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县减灾委办公室密切关注灾情变化情况,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协调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第六章 信息管理
6.1 灾情报告
(1)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和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 1 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息,1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白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乡镇和街道行政区域内 1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和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县急管理部门。
(3)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乡镇和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 10 时前汇总全县灾情,按规定程序向白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灾情核报。乡镇、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 1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白城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较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5)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6.2 会商核定
(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2)评估。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6.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或县减灾委办公室应
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的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第七章 应急响应
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 4 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Ⅰ级响应
7.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 30 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3500 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0 间以上,或 20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 5 万人以上。
7.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响应建议。由县长决定进入
Ⅰ级响应状态。
7.1.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按照县政府要求召开由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发生后,县减灾委进入紧急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立即向白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白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的情况汇报;
⑥向受灾乡镇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县应急管理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的畅通。
(3)灾情发生 2 小时内,县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受灾乡镇、街道实施紧急状态。
(4)由县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受灾乡镇、街道形势,对受灾乡镇、街道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 12 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灾后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 4 小时与受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以及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并通报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情况。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
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1.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确定Ⅰ级响应终止。
7.2Ⅱ级响应
7.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2500 人以上、35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5000 间以下;或
1000户以上、2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2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7.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7.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白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乡镇、街道的情况汇报;
⑤向受灾乡镇、街道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灾情发生后 2 小时内,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乡镇、街道的救助能力和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3)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协调向受灾乡镇、街道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治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收集、评估、报告信息。每 8 小时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县委、县政府以及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并通报县有关部门。
(8)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2.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7.3Ⅲ级响应
7.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500 人以上、25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500 间以上、3000 间以下;或
500户以上、10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7.3.2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7.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县政府、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 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县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受灾乡镇、街道的政府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2)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受灾地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乡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核定损失,分析受灾乡镇、街道形势,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3)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治和心理援助工作。
(4)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7.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确定Ⅲ级响应终止。
7.4Ⅳ级响应
7.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 1 人以上、3 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上、1500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 间以上、1500 间以下;或
300户以上、50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 2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7.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7.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向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乡镇、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地方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综合考虑受灾乡镇、街道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给予相应帮助。
(3)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本级政府和县减灾委办公室。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7.4.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Ⅳ级响
应终止。
7.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6指挥权移交
当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镇赉县人民政府抢险救灾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减灾委应通过镇赉县人民政府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未启动前,维持本级响应,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本级服从上一级应急响应。并接受上级减灾委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八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过渡期生活救助
8.1.1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和相关人员评估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8.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8.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8.2.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 9 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并核实情况。
8.2.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白城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2.3根据相关受灾乡镇、街道或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关于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照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县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8.3总结评估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和相关受灾乡镇、街道应对自然灾害的灾害损失、相关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15 日内书面报县政府和白城市减灾委。
8.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相关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4.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8.4.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的倒损住房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8.4.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相关受灾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8.4.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评估等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质量监督、制定优惠政策等,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4.5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保障措施
9.1 资金保障
9.1.1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下拨上级救灾资金。
9.1.2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1.3 建立健全应急、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物资保障
9.2.1 县政府、乡镇和街道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场所,按相关规定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9.2.2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机制。
9.3 通讯和信息保障
加强全县灾情信息系统的网络管理和覆盖县、乡镇(街道)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9.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和专项值班室。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9.5 人力资源保障
9.5.1 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9.5.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气象、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9.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
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9.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9.7 科技保障
9.7.1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海洋、测绘地理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9.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第十章 附则
10.1 宣传和培训
(1)广泛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
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乡镇、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10.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灾害多发的乡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等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经常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10.3 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镇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赉县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报镇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和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6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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