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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一)项目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牵头,经济开发区、发改、住建、监察、招商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等确定用地规模, 5 万平方米(含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用地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 万平方米以上和特殊重要项目用地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项目用地原则上投资强度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 公顷,建设容积率不小于 1:1 。项目建设用地不能挪用,不准在审批地块当中建设其他项目,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建设。拟上二期的项目可以预留用地,预留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上新项目,取消预留。已供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由县政府予以无偿收回。  

  (二)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建设养殖基地;国家级畜牧养殖龙头企业投资上基地项目时,本着“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优先、优惠解决。   

  (三)对进驻经济开发区的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用地均达到“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要铺设到项目建设区规划红线外的主要道路;保证土地平整,满足项目建设开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