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22200004130217908/2024-00896
分  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标      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相关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索引号: 122200004130217908/2024-00896 分  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标  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相关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相关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公平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以上年末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其中对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对各地自行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
  丧葬补助金申领条件。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2024年1月1日起死亡的,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丧葬补助金申领方式。申领人应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并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线上办理:网厅端、移动端。
  (二)线下办理:市、县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窗口。
  申领人办理注销登记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失踪死亡证明材料、承诺书,以上材料提供一种即可。如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应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三)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有利于正向激励参保和引导预期,提升待遇水平,维护基金安全。
  附件:《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镇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人社联〔20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意见》(国发〔20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向激励参保和引导预期,提升待遇水平,维护基金安全。
  二 、补助对象
  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人员。
  三、 申领条件
  2024年1 月 1 日起,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员出现死亡的,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申领人员原则 上应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之日起3 个月 内,持参保人员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 请领取丧葬补助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 一次性将 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申领人员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四 、补助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以上年末我省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 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制度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补 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五 、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通过基金列支,由全省 各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中对省定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市 (州)、县(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对各地自行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自行承担。
  六、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到广大城 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切实 把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市 县,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时要采取 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广大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 0 2 4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