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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吉林省统计系统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统计局工作的职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结合省统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要求, 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正确依法履行统计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统计管理体制, 更好地服务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
第三条 统计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党对全系统各项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体制改革任务落实,推动统计制度方法创新、监测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坚持全面依法治统。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推动统计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统计系统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要勤奋工作,讲究效率,勇于创新,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统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省统计局局长负责领导全省统计系统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各市(州)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局)局长负责领导本辖区全面工作。
第六条 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统计局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统计局进行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统计系统各级党组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级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处理统计局日常工作。
第十条 总统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协助局领导做好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指示、命令,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实行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省统计局局务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统计局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和讨论党建工作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做出的重要决定以及以党组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六)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干部队伍管理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省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市(州)统计局处级干部(长春市统计局除外)、县(市)统计局局长任免以及人员调配、推荐、表彰、奖励、处分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全省统计系统年度预算分配方案以及重大项目支出,研究审定全省统计系统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讨论审定年度预算调整范围;
(十)其他需要党组研究讨论的事宜。
省统计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机召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要回避。
第十四条 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工作要求;
(二)研究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重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安排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督办事项;
(四)审议省统计局起草上报或联合上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以及代省委、省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审议面向全省层面出台的各类统计工作重要文件或政策措施;
(五)部署全省统计系统的重大统计工作任务、重要课题研究,统计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查处,以及作出处罚行政决定;
(六)研究部署全省重大普查、调查,重大统计工作任务和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以及以省统计局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等事项;
(七)审议涉及统计工作和机关建设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办法;
(八)讨论局机关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按财务规定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三公”经费使用事项;
(九)研究各市(州)、长白山统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统计局,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和通报的事项。
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组成,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要求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机召开。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列席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确定。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定期通报全局性工作和各处室、单位重要工作和月度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部署落实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省统计局局务会议的议题由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提出,或其他省统计局局领导提出,经省统计局办公室协调汇集后,报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会务工作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到召开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省统计局局务会议的通知后,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备案。未经同意不准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 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两天报省统计局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印发与会人员准备意见。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应事先进行协商,并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统计局党组会议、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省统计局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二十条 以省统计局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及全局性活动,由省统计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全局性会议及活动,如需要通过新闻媒介对外报道,媒体记者由省统计局综合处负责邀请。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举办各类培训班,规模、会期、地点、费用等要严格执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
第四章 公文送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公文处理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公文流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统计局文件批办工作由省统计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报统计局办理的正式公文,均应经省统计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催办。
第二十四条 呈报省统计局领导审批或签发的文件,一般要由呈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如有特殊情况副职也可以签署。各单位报送省统计局领导的文件或请示报告,均须经省统计局办公室审核后呈送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以省统计局名义发文,省统计局办公室审核后由省统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如发文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的工作,需经有关副局长协商同意后签发;重大问题需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以省统计局党组名义发文,或向上级行文,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以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发文内容,省统计局办公室审核后,由省统计局分管领导签发。
除省统计局办公室以外,省统计局机关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六条 省统计局拟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主办单位起草代拟稿后需送省统计局办公室核稿,经省统计局分管副局长审签后由局长签署意见,再送交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在送交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并将会签意见一并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 省统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如省统计局是主办单位,按省统计局发文程序办理,省统计局领导签发后,分别送有关部门会签;如省统计局是协办单位,经省统计局有关专业处核稿后,由省统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文件印发后应送局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外公布的文件,需办件单位确认,经分管局长同意,重要的要请示局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凡是需要统计局领导审核和阅知的公文、资料,均由本级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并按程序送上,统计局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公文、资料呈送局领导(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除外)。除特殊情况下,凡未按规定程序呈送的公文,统计局领导不予批示,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呈报。统计局领导参加上级统计局和当地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材料,要送本级局办公室存档。统计局内各单位接到主送统计局的公文,应交本级统计局办公室登记,由统计局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统计局各单位办理公文,如涉及局内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先送有关单位会签。有关单位对所办公文如有不同意见时,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提交局领导。协商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提请分管局长协调或裁定。
第五章 统计资料审批提供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统计局正式编发的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签发。统计资料的发放范围按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统计局资料对外公布统一归口由省统计局综合处管理。各专业处向有业务联系的部门提供本专业的综合统计数据信息,按照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对外提供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新闻稿件,由省统计局综合处统一提供。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
第六章 统计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吉林统计信息网(内外网)是发布统计信息的主渠道。吉林省统计局资料中心要围绕中心工作,负责搜集、整理、发布统计信息。按照省统计局内、外网信息发布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报送的经济信息,统一归口由统计局综合处负责;反映全省统计工作中重大事件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
第七章 外出(出访)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局长离开工作地外出实施报告制度。省统计局局长应向省政府报告;各市(州)统计局局长,各县、市(区)统计局(分局)局长应向上一级统计局办公室报告。统计局领导成员外出或休假,需事先向本级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统计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外出实施报备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指定主持工作人员,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向局长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外出经批准后,向本级局办公室报备;离开工作地的,须提前三日报备。回局后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必要时写出简要情况报送局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要严格自律,认真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统计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内部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范围主要是:
(一)请示报告某一方面较重要的情况或工作;
(二)报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三)需要局领导出面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请示局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统计局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务求落实。适用于全省统计系统各级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 吉林省统计局督查督办事项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需要贯彻落实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重点督办检查事项;
(四)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及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文件部署事项;
(五)省统计局局领导以批示、调研等方式交办的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六)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对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办理进度慢、涉及部门多、落实情况复杂的事项,省统计局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有困难的,应及时提出预案和建议,报局领导协调解决。
(二)动态管理机制。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统计局以及省局党组部署的重要工作,按月进行跟踪督办,及时通报进度;对省统计局党组会、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省统计局局务会、省统计局局长调研和会谈确定的事项进行定期督查;对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按季度进行督办。定期编发《督办通报》,呈报局领导审示。
(三)限期办理机制。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接到《吉林省统计局督查督办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并确定延长完成期限。
第四十二条 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任务分解,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报告、通报以及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统计局根据各市(州)统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督查督办事项的未完成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批示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坚持抵制“四风”问题,切实转变作风,弘扬清风正气,不断激发统计系统正风肃纪的正能量。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四十五条 统计局要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咨询;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统计局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四十六条 统计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统计信息,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统计局领导同志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带领全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做好统计服务。
第四十八条 统计局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按照吉林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统计系统工作规则》(吉统办字〔2014〕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