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1-0648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土地;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821013600451B/2021-06482 分  类: 规范性文件;土地;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标      题: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赉县城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赉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程,改善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房屋征收办经办中心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一)2018年以后列入镇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未完成区域;

  (二)镇赉县城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政府征收决定确定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被征收人意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其它应当给予的补偿。

  五、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有历史证据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的,其它材料符合要求时,房屋用途以实际用途为准,应当予以认定为有证房。

  1.1984年1月5日前建成的无产权证(照)房屋。

  2.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房屋。

  3.1998年3月1日前建设的无施工许可的房屋。

  4.1998年3月1日后建设的无施工许可且已经处罚完毕的房屋。

  5.后划入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人持有原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

  6.被征收的房屋实际结构或面积与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产权证(照)确有错误的,以实际予以认定。

  7.征收有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文件的,但未取得产权证(照)的房屋。

  以上1—7项所说历史证据是指:政府各部门或企业存档的图件、文字档案;相关行政处罚、审批文书;当时的航拍图片等各类档案。

  (二)镇赉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房屋认定工作组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标准

  (一)货币补偿标准。

  1.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有产权证(照)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房屋,按原区域政府自建房屋价格给予补偿;同时,给付应给予的其它货币补偿。

  2.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房屋,按同区域非住宅商品房价格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如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用电、用水等相关纳税、缴费凭证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证明)的,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房屋,按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100%给予补偿。连续经营4—10年(含4年)的,经营年限每减少1年,在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基础上下浮5%给予补偿;连续经营4年以下的,按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65%给予补偿。

  4.被征收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无产权证(照)房屋,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的,符合居住条件的,可按同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5.被征收有产权证(照)房屋内的地下室,地下室建筑面积没计入产权证(照)面积的,其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的,按地下室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有产权证(照)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6.被征收有产权证(照)证房屋上的阁楼,阁楼建筑面积没计入产权证(照)面积的,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的,按阁楼建筑面积50%计入有产权证(照)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原房屋产权证(照)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标注面积20%的奖励。剩余面积部分按同区域新建砖瓦以上房屋价格结算。

  2.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产权调换营业房屋,不找差价,超出协议约定应回迁安置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也可按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折抵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楼房。

  3.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如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用电、用水等相关纳税、缴费凭证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证明)的,连续经营10年以上(含10年)的房屋,按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折抵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楼房;连续经营4—10年(含4年)的,经营年限每减少1年,在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基础上下浮5%折抵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楼房;连续经营4年以下的,按同区域新建非住宅(即:营业)商品房市场价格65%折抵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楼房。

  4.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实际用于居住的,且临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在原房屋产权证(照)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10%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标准面积20%的奖励优惠政策不变。

  5.被征收的无产权证(照)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可按被征收无产权证(照)房屋建筑面积的5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

  6.被征收的有产权证(照)房屋上没有计入产权证(照)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的阁楼、地下室,可按阁楼、地下室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有产权证(照)房屋面积,一并进行产权调换。否则,不予以产权调换。

  7.被征收的产权证(照)标注为车库、库房、车间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原产权证(照)面积部分“征一还一” 产权调换车库,另增加或减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8.被征收的房屋位于城市街路两侧,符合产权调换营业房屋标准的,应产权调换在改造区段的临街两侧;被征收房屋位于现有居住区内部,符合产权调换营业房屋的,原则上应产权调换在改造区段的内部。

  凡不符合本条补偿安置规定的无证房屋、阁楼、地下室、车库、库房及车间等按《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七、征收协议签订

  镇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本规定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八、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本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被征收人同意按本规定补偿标准,可随时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协议书。

  九、产权调换分配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房分两步:第一步选择确定补偿安置审核先后顺序号;第二步按照补偿安置审核后确定的顺序号选择回迁楼房。

  十、产权调换安置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间、地点以签订协议约定为准。

  十一、评估单位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二、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以产权证(照)为准,给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住宅每户1000元、营业每户2000元。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无有证(照)房屋,且只有1处符合“征二还一”无证住房的,可按住宅标准给付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因房屋征收发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面积以产权证(照)或认定面积为准,用途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给付;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付。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给付。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三个月。不再给付取暖费等其它临时过渡期内补助等任何费用。

  2.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无有证(照)房屋,且只有1处符合“征二还一”无证住房的,以折抵面积为准,按实际用途认定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回迁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双倍给付至回迁安置之日止。

  (三)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含住兼营)房屋发生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回迁安置的,以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人数为准,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三个月;逾期回迁安置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两个月给付一个月至回迁入住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装修补偿费。

  1.本《规定》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均为毛坯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楼房,以协议约定应回迁安置面积为准,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付装修补偿费。

  2.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用途为非住宅或选择货币补偿的,均不给付装修补偿费。

  十三、奖励政策

  凡列入2021年以后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区域,在镇赉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达成协议的,给予每户被征收人3000元人民币作为签约奖励;在《搬家交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给予每户被征收人2000元人民币作为搬家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不再享受签约奖励和搬家奖励。被征收人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只享受3000元人民币的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与搬家奖励以产权证(照)为准,一个产权证(照)为一户。

  十四、保障政策

  (一)被征收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标注面积20%的奖励后仍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50平方米给予安置,不结算任何差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符合“征二还一房屋以折抵后面积”)为准,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是残疾人的,在镇赉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能提供残疾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上浮20%后给予补偿;如选择产权调换,附属物补偿金额上浮20%后给予补偿安置。

  十五、其它相关规定

  (一)2018年(含2018年)以前实施未完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当年原项目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二)2018年以前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政策未明确的,可参照本《规定》规定执行。

  (三)一个房屋产权证只能享受一次本规定中的补偿优惠政策。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室内附属设施不予以补偿;其室外附属物按《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的规定给予补偿。

  (五)电增容、供水迁移、电话迁移、有线电视迁移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偿。

  (六)持有林权证(照)的树木,依据林业树木砍伐相关规定给补偿;在土地部门批准使用面积内栽植的树木,按照《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不符合上述规定栽植的树木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未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本《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的税费政策执行。

  (九)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未明确规定出现的特殊情况,由镇赉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十六、责任及义务

  1.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镇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统一办理注销手续;两证丢失的需按法律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面积测量、评估资料核对等工作。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工作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书、产权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在签订协议时,其所有权人必须本人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由其委托代理人持有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人已故且合法继承人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相关手续。

  5.在协议限定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与房屋验收工作组办理交房手续,并移交房屋钥匙。

  6.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不得损坏、拆除房屋固有设施及院内附属设施,违者照价赔偿。

  7.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权、扣押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8.、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规划及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产权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后,报请镇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现状予以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10.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谩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它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房地产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13.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依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县政府按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八、征收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由镇赉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偿。

  十九、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赉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docx